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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污泥处置“红线”,莫让治污变致污
发布时间:2025-09-29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作为削减水污染物、改善水环境质量的关键环节,其稳定运行与副产物的安全处置日益受到广泛关注。其中,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污泥,如若处理不当,极易对土壤、水体和大气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污泥的安全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行为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首先,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以及经过处理后的污泥。这一条款从根本上遏制了污泥无序处置可能带来的直接环境风险,要求产生和处理污泥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规范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理体系,确保污泥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均处于有效监管之下,防止因不当处置导致污染物扩散。

该法条特别强调,禁止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农业用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根基。此禁令旨在切断污染物通过污泥农用途径进入食物链的风险,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安全,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举措。它要求在对污泥进行土地利用,尤其是农用时,必须进行严格检测,确保其各项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对于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的清淤疏浚工程,法律规定从事此类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底泥中可能富集了长期沉积的各种污染物,其性质复杂,若简单堆放或随意处置,同样存在巨大的环境隐患。因此,必须根据底泥的污染特性进行分类、评估和处理,采取安全填埋、资源化利用等科学方式,确保清淤工作本身不会成为新的污染源,实现环境效益与工程目标的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上述规定,构建了对城镇污泥及清淤底泥从产生、处理到最终处置的全链条管理框架。这些规定不仅是法律层面的刚性约束,更是推动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的技术指引和政策保障。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履行环保责任;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管执法力度,提升技术水平,共同筑牢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环境安全防线,为建设美丽中国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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