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第51条明确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30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早在2009年,住建部、环保部、科技部发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明确了安全处理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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